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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語教學次專長_修習課程及申請

為回應教育現場雙語教育專業師資實務需求,教育部已請各縣市政府於辦理雙語教育之國民小學(雙語)教師甄選時,納入全英語/雙語教學次專長者,同時具CEFR語言參考架構 B2級以上英語能力為報考資格條件之一或加分條件。歡迎小教/幼教師資生,踴躍修習雙語教學次專長,為自己增添優勢!

依教育部次專長課程修習原則規定,修習次專長課程前,應向學校申請修讀並依學校修課規範條件修讀課程,有意願參與雙語教學次專長課程的師資生,請繳交申請表並檢附英語能力檢定合格證明影本。

國民小學雙語教學次專長課程

一、適用對象及課程

課程版本

教育部同意備查

適用對象

修習雙語次專長課程內容

109學年度版本

教育部109年9月11日

臺教師(三)字第1090120367號函備查

修業適用自109學年度 (含)起取得本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者,108學年度以前之師資生得適用之及相關實施規定悉依教育部「雙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或相關函示意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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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版本

教育部110年6月16日

臺教師(二)字第1100063525號函備查

修業適用自110學年度 (含)起取得本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者,109學年度以前之師資生得適用之及相關實施規定悉依教育部「雙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或相關函示意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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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版本

教育部111年8月1日

臺教師(二)字第1110067164號函備查

修業適用自111學年度起取得修習雙語教學次專長課程資格之師資生,相關實施規定悉依教育部「雙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或相關函示意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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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版本

教育部113年4月3日

臺教師(二)字第1130032953號函備查

修業適用自113學年度起取得修習雙語教學次專長課程資格之師資生,112學年度以前得適用之。相關實施規定悉依教育部「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次專長課程修習原則或相關函示意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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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具備全民英檢中級初試(聽、讀)通過之英語能力,或具備CEFR B1級(或以上)相同等級的英語能力。

三、課程規劃

(一)可修習課程請師資生自行參閱自身適用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架構版本(109/110/111)

(二)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分為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46學分,其中:雙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應修至少12學分:

1.教育專業之實踐課程-「教學實習」為必修4學分,「教材教法」至少選修2門科目,應修至少4學分。

2.專門課程中選修1門科目,應修至少2學分。

3.其他:專門課程、教育基礎、教育方法、教育實踐中任選修1門科目,應修至少2學分。

4.具修讀資格者應修習於備註欄顯示「Offered in English」及「雙語教學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課程,始得採計為「雙語教學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併得採認為「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四、課程採認依教育部次專長課程修習原則規定,次專長課程版本以修讀時版本為認定。申請辦理加註次專長課程採認及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

五、教育實習修習雙語教學教學次專長課程之師資生,其教學實習課程教育實習,應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安排其至實驗學校或雙語學校進行為原則。

六、畢規定應於修畢課程時,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聽、說、讀、寫)通過或取得CEFR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的英語能力證明。

幼兒園雙語教學次專長課程修習學分數、課程列表及相關規定等請至本校幼兒教育學系網站/學生資訊/大學部/學士班課程規劃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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