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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要函文-有關有關師培法逾過渡期後是否須重新教育實習相關說明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5010號函文

有關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逾過渡期後是否須重新教育實習一案,請詳閱附件說明

【教育部函釋重點】

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者,如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培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

【師培中心補充說明】

一、如為107年1月31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完成實習且目前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未來如果於113年2月1日後通過師資格考試,將不用再重新實習一次。

二、如為107年1月31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目前尚未申請實習,亦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最晚可於113年1月31日前完成實習後再報考教師資格考試。

       113年2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始能實習之規定。

三、如為107年1月31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且有意願先申請教育實習者,可參考師培中心網站內容提出實習申請,

申請公告:【教育實習】112年教育實習說明簡報暨2月實習申請公告 (nthu.edu.tw)

四、有關完成實習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申請教師證流程等相關事宜,需依各類科教師證申請相關法規辦理。

 

                             如對此公告或函文有疑慮 可洽詢師培中心實習輔導組 黃小姐(分機76282,mailto:huishan_huang@mx.nt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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