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修習之學分不得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
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十條規定: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因此,大陸地區修習之學分不得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定義則是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界定:「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係指師資生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師資培育法》應修畢之各種課程,包括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包括教育基礎、教育方法及教育實踐課程)及普通課程。」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