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修習課程及申請
【重要】修習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需先依公告日期送申請單,並經審核通過後,修課使得採計。
一、適用對象:適用110學年度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109學年度(含)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亦得適用。
二、課程規劃:
(一) 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修習總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
1.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4學分。
2.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8學分。
修畢規定:應於修畢課程時,取得符合修習族群別之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書,或修畢原住民族語及文化課程之語言文化課程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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