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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有關舊制生先實習後考試規定適用對象說明

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57744號函說明

有關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先申請
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以92(含)至96學年度(含)取得師資生資格且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為限。

詳細內容與規定請參考附件公文內容,請97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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