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課規定
- 修習中等教育學程者,其修習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教育實習科目、及專門課程認定科目,必須為任教科目
- 本中心必修課程固定於上學期開設教育心理學、各科/各領域教材教法,下學期開設教學原理、各科/各領域教學實習(部分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因考慮教學資源,故每兩年開設1次,實際開課情況以選課時期公告為準)
- 108學年度(含)以後開始修讀教育學程者,需修習之教育學程學分數如下:
-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6學分
- 修習教育學程課程需另外繳交學分費
- 107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者,需修習之教育學程學分數如下:
-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7學分
- 修習教育學程課程需另外繳交學分費
- 106學年度(含)以前開始修讀教育學程者,需修習之教育學程學分數如下:
-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7學分
- 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不需另外繳交學分費
- 申請資格:本校大學部、碩、博士班生,具有教育學程修讀資格,尚未修畢教育學程而考上本校研究所或休學等原因,曾辦理中斷教育學程修讀資格者。
- 申請時間 :每學期末至開學前一週內辦理。
- 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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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復中等教育學程(或國小教育學程)修讀資格申請表乙份。
- 過去辦理中斷教育學程申請書影本乙份。
- 注意事項: 審核結果將公佈於師資培育中心網站,不另行個別通知 於校務資訊系統選課時,若無法點選具檔修課程,請至本校課務組網頁下載「擋修處理表」填寫,並依處理表上流程用印。
- 申請資格:本校大學部、碩、博士班生,具有教育學程修讀資格,因休學可辦理中斷教育學程修讀資格
申請時間:不限辦理時間
- 檢附文件:中斷教育學程修讀資格申請表乙份。 ※注意事項:申請書共3聯,第2聯(自行留存聯)請妥善保存,辦理恢復教育學程修讀資格時,需檢附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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