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中斷教育學程作業
- 申請資格:本校大學部、碩、博士班生,具有教育學程修讀資格,因下列原因可辦理
- 中斷教育學程修讀資格:
- 未修畢本校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考上本校研究所者
- 未修畢本校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考上他校研究所者
- 未修畢本校教育學程,擬如期畢業放棄教育學程資格者
- 已修畢本校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擬畢業而先不實習者
- 休學
- 尚未修畢本校教育學程之教育實習課程,擬畢業而中斷實習者
- 申請時間:
- 上述符合(1)至(4)點者,約每年5月辦理。(辦理日期將於辦理日起2個禮拜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最新消息」)
- 上述符合(5)至(6)點者,不限定辦理時間。
- 檢附文件:中斷中等教育學程(或國小教育學程)修讀資格申請表乙份。 ※注意事項:申請書共3聯,第2聯(自行留存聯)請妥善保存,辦理恢復教育學程修讀資格時,需檢附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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