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大學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獎項及錄取名額: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六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2.優良獎六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十三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五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四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二人。
2.優良獎十三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五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四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二人。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
1.楷模獎二十人:
(1)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六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三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2)依各教育階段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四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2.優良獎四十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十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十人、幼兒園教育階段六人、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四人。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六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組、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組、幼兒園教育階段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組。
2.優良獎六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組、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組、幼兒園教育階段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組。
(五)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五、參選資格: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參與及完成半年制教育實習;前一年七月起至本年六月止參與及完成一年制教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項目參選,不得重複:
(一)個人參選: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至少三年,指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至少三年,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團體參選:符合前款各目規定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及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且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益及特色。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六、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推薦名額: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至多推薦三人。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一百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以下者,得推薦三人;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至多推薦四人。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一百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超過一百人,每增一百人得再推薦一人,至多推薦七人。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得推薦二組;二十六人以上者,至多推薦三組。
5.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教育階段分別計之。
其他詳細說明請參考附件。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獎項及錄取名額: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六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2.優良獎六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十三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五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四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二人。
2.優良獎十三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五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四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二人。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
1.楷模獎二十人:
(1)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六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三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2)依各教育階段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四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2.優良獎四十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十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十人、幼兒園教育階段六人、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四人。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六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組、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組、幼兒園教育階段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組。
2.優良獎六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組、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組、幼兒園教育階段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組。
(五)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五、參選資格: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參與及完成半年制教育實習;前一年七月起至本年六月止參與及完成一年制教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項目參選,不得重複:
(一)個人參選: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至少三年,指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至少三年,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團體參選:符合前款各目規定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及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且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益及特色。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六、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推薦名額: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至多推薦三人。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一百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以下者,得推薦三人;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至多推薦四人。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一百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超過一百人,每增一百人得再推薦一人,至多推薦七人。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得推薦二組;二十六人以上者,至多推薦三組。
5.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教育階段分別計之。
其他詳細說明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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