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護照使用要點更改(101.03.19)
壹、主旨
為鼓勵國立清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修習中等教育學程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學術、專業成長、人文素養、生活體驗、志工服務等相關活動,增進教育專業素養與教育熱忱,以培育優秀中學教師,特訂定本學習護照實施要點。
貳、申請資格與認證
凡是本校修習中等教育學程學生皆應申領本護照;學習護照由本中心學生輔導委員會負責認證,相關行政工作由師培中心行政助理協助辦理。
參、點數統計時間
- 申請登錄學習護照,應於每年2月、5月、9月及12月最後一週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具證明文件。
- 年度點數結算日期為每年5月31日。結算時間為5月31日回推一年,年度累積點數前5名者可得獎品,詳情請參閱第陸點獎勵措施。
- 申請教育實習者,需於5月31日結算學習護照總點數滿50點者可獲學習護照合格證書。
肆、認證項目
學習護照項目共分以下五大類別。
一、專業成長活動
- 說明:與增進學科專業或教學專業知能相關的各式校內外研習或學術活動。
- 參加教育專業之研習會(含演講)以實際研習時數折算點數。
- 於教育專業研習會中發表論文者,若為單獨發表或第一作者,每篇得再加計10點。若為共同發表者,每篇得再加計6點。
- 出席本中心舉辦的各項非研習或演講的活動,以實際活動時數折算點數。若參與活動為比賽性質,得獎者可依名次加計2-4點。
- 其他非教育專業之研習會(含演講),以實際活動時數折半計算點數。
- 以上各項活動若另附200字以上報告者,得再加計1點。
- 以上各項參加之研習活動必須是經由教育主管機關正式核備在案者,其研習時數由主(承)辦單位出具參加證明並指派專人核章,或提出研習活動日程表及檢附研習結業證書或研習條,依該證明由本中心登錄於本學習護照中。非屬研究性質的活動則由主(承)辦單位出具參加證明並指派專人核章,或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得依該證明由中心登錄於本學習護照中。
- 其他與學科專業知能或教育專業知能成長有關的活動則可由本中心教師推薦,或學生申請,出示相關文件資料,再由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酌情加計點數。
二、學會服務與志工服務
- 說明:參與教育學程學會服務、帶領教育相關營隊、或參志工服務性活動。
- 參加清華大學教育學程學會幹部者,每學期可加計1-4點。每學期可由學會指導教授確認並核計點數。
- 參與志工服務或教育相關營隊帶隊活動者,一天的活動得計2點,未滿半天(4小時)計1點,逾4小時計2點;同一活動最多採計80點。其服務時數由主(承)辦單位出具參加證明並指派專人核章後,得依該證明登錄於本學習護照中。
- 以上各項活動若另附200字以上報告者,得再加計1點。
- 其他服務或志工活動,可由本中心教師推薦,或學生申請再由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酌情加計點數。
三、個人成長活動
- 說明:個人成長活動包括各式能增進身心健康或品格成長之非學術性質活動,例如觀賞本校藝術中心或各公私立機構辦理之各項藝文活動,或參與正式體育活動(如鐵人三項競技)。但校內要求參加的各項活動、校隊活動或具商業性質之活動(例如電腦展、旅遊展、書展、演唱會、球賽等)不得採計為學習護照點數。
- 欲記個人成長活動點數者,點數由主(承)辦單位出具參加証明,或出示相關証明文件,例如:演出節目表、導覽說明、活動手冊、或含申請者在內的實地拍攝照片等資料,以及心得報告200字以上,得計2點,並由本中心登錄於本學習護照中。
- 若參加競賽性質活動且得名次者,可由學生輔導委員會依比賽性質酌情加計點數。
四、外語進修與學習
- 說明:指能提昇自我語文能力之各種檢定活動,包括:全民英檢、電腦化托福測驗(CBT TOEFL)、IELTS及多益測驗(TOEIC)、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客語、台語、原住民語、或其他外語之認證等。
- 英語認證依「國立清華大學資培育中心學習護照英語檢測積分認證標準對照表」(如附件)辦理積分登記。
- 客語、台語、原住民語、或其他外語能力獲得認證者,出示證明後,可加計15點。
五、特殊表現
- 說明:指在修習教育學程期間有不屬於前四項活動之特殊表現者。
- 由本中心教師推薦,或學生申請,並出示相關文件資料,再由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依事件性質與重要程度酌情加計點數。
伍、學習護照之基本認證時數
- 本校師資生於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學程的學期中,修習「教育實習專題」課程之前,認證時數需達 50 點(含)以上,視為合格。
- 學生於教育實習專題之「實習前研習營」開始前出示本護照,經確認達到標準者,由師資培育中心發給「國立清華大學教育學程專業成長與服務學習合格證書」。
陸、獎勵措施
- 學習護照得分將列入「師資培育獎學金」以及「師資培育中心推薦信」頒發之重要考量依據。
- 該年度積分最高之前五名學生則可獲頒「國立清華大學教育學程專業成長與服務學習特優證書」及獎品,獎品內容由學生輔導委員會視年度經費決議之。
柒、學習護照持有規定
本護照應由個人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檢附所有參加各項活動之證明,至本中心辦理補發。無法提出證明之部分,將不予登錄。
捌、實施及修正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9年12月6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通過
101年3月19日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學生輔導委員會修訂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