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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教學課程修讀須知

華語教學課程修讀須知
 
96年4月9日95學年度第2 學期第2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99年12月6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

 

一、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開設之華語教學課程包含3類科目:「教育基礎與教學方法」、「教學基本學科」、「教學實習與教材教法」。

二、學生依本中心華語教學課程規定至少修習三類七科共14學分以上者,可至本中心辦公室申請「修畢華語教學課程證明書」(華語教學課程規定請參考「華語教學課程規劃表」)。

三、本校中等教育學程學生規定修習華語教學課程者,「教育基礎與教學方法」的課程可以教育學程所修科目辦理認定;其餘(包括「教學基本學科」及「教學實習與教材教法」)課程最多有4學分可作為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選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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