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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教學申請各類表單10602(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1. 本案依本校教師與小學及幼兒園協同及臨床教學實施要點辦理。
  2. 協同教學上課日期授課教師得視狀況彈性調整之。
  3. 協同教學所需鐘點費由本校相關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4. 請於規定期限內(開學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經所屬系所(單位)主管簽章後,檢附授課大綱及協同教學教師基本資料表送師資培育中心辦理
  5. 獲准申請之教師須於每門課程計畫結束後二週內繳交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內容.學生滿意度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資料電子檔並上網填寫教師滿意度調查問卷
  6. 學生問卷請老師留存勿送回師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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