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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及臨床教學實施要點1060727決議

(一)協同教學:

1、授課教師應於進行協同教學課程當學期開學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檢附授課大綱及協同 教學教師基本資料,送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查。

2、原授課教師應全程共同參與課程;協同教學之教師,其授課次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總 授課時數為原則。

3、協同教學之教師鐘點費每節八百元,交通費核實支應(惟本校之兼任教師不予支付)。

4、如欲聘請國外教師者,須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核實支應。

(二)臨床教學:

1、有意進行臨床教學之開課教師,應於進行臨床教學前一學期,教學系所需經系所務會 議、本中心教師需經本中心會議審查通過,並經實驗學校同意後,於每年三月底、十 月底前,檢送進行臨床教學教師名單,送本中心彙整,簽請教務長同意後,始得於次 一學期抵減授課學分數。

2、教師進行臨床教學抵減授課學分數,每學期每人至多以二學分為限,任教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課程以每學期二學分(四十節)、任教幼教課程以每學期四十小時為原則,若授 課節數(時數)不足,依實際臨床教學負擔比例核計授課學分數。

3、臨床教學之實驗課程需配合所申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之課程計畫。

4、申請臨床教學之授課教師,須與所申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教師團隊充分溝 通與協調,研擬教學計畫,參與所申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相關課程之教師 社群之討論,並於該學期期末在所申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至少進行一次臨 床教學經驗分享。

5、進行臨床教學之班級教師與申請臨床教學之授課教師,雙方為專業協同夥伴,班級教 師得支援本校教師進行相關專業領域之實務教學與經驗分享,其鐘點費得比照前項支 用標準。

**協同教學、臨床教學所需鐘點費以專案經費為限,且優先補助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協同 教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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