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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僑生、港澳學生與外國學生(不含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事項說明

主旨:

有關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僑生、港澳學生與外國學生(不含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本(99)年7月1日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75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校在學僑生、港澳學生與外國學生(不含陸生)得依校內規定,等同一般生參加甄選通過後納入校內師資培育名額方式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修畢規定之課程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依教師法施行細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旨揭人員若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不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以取得我國教師證書,其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當地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辦理,並請向學生妥善宣導說明。

四、至依師資培育法第8條規定,渠等人員畢業後如確需另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者,有關其居留延期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部99年1月27日台僑字第0990013555B號函(諒達)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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